預立安寧及機構服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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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寧條例病主法
簽立文件
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
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(DNR),其實是拒絕心肺復甦術,而不是書面文件名稱。而簽屬的文件名稱為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,來保障自身的權益。
適用對象(臨床執行的條件)
眾簽署了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在判定為末期病人時,可拒絕心肺復甦術(CPR)、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。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,新增四款臨床條件,包含「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」。
拒絕或撤除範圍
可以「拒絕心肺復甦術(CPR)、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可以選擇接受、拒絕或撤除「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醫療照護選項,除了新增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外,緩療則改成必要提供項目。

 

 
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立法的差異

 

 

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(俗稱:意願書、DNR)

預立醫療決定書

(簡稱決定書、ADAdvance decision)

法源不同
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

2000年上路

病人自主權利法

2019上路

試用疾病不同只限末期病人

1.末期病人        2.不可逆轉之昏迷

3.永久植物人    4.極重度失智

5.其他經中央政府(衛服部)公告之疾病

拒絕的醫療範圍不同

1. 心肺復甦術(CPR)

2.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

3.接受/拒絕緩和醫療

1.維持生命醫療

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(點滴、鼻胃管、胃造口)

(緩和醫療在此法為必要提供)

保障程序不同

1.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便生效

2.病人失去意識時,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

1.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

2.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且註記至健保卡

3.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