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立安寧及機構服務

安寧條例 | 病主法 |
簽立文件 | |
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| 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 |
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(DNR),其實是拒絕心肺復甦術,而不是書面文件名稱。而簽屬的文件名稱為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 | 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,來保障自身的權益。 |
適用對象(臨床執行的條件) | |
眾簽署了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在判定為末期病人時,可拒絕心肺復甦術(CPR)、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。 | 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,新增四款臨床條件,包含「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」。 |
拒絕或撤除範圍 | |
可以「拒絕心肺復甦術(CPR)、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」 | 可以選擇接受、拒絕或撤除「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醫療照護選項,除了新增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外,緩療則改成必要提供項目。 |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立法的差異
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(俗稱:意願書、DNR) | 預立醫療決定書 (簡稱決定書、AD、Advance decision) | |
法源不同 |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000年上路 |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上路 |
試用疾病不同 | 只限末期病人 | 1.末期病人 2.不可逆轉之昏迷 3.永久植物人 4.極重度失智 5.其他經中央政府(衛服部)公告之疾病 |
拒絕的醫療範圍不同 | 1. 心肺復甦術(CPR) 2.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3.接受/拒絕緩和醫療 | 1.維持生命醫療 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(點滴、鼻胃管、胃造口) (緩和醫療在此法為必要提供) |
保障程序不同 | 1.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便生效 2.病人失去意識時,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 | 1.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.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且註記至健保卡 3.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|